(相关资料图)
1、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只是普通的民事行为,不会牵涉到刑事责任的问题,利润应当归委托人,因为他们已经约定不能赚取其中的利润。
2、《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3、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4、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5、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本文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小伙伴们会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