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成立的环境法庭和2010年《环境案件诉讼规则》无疑是菲律宾环境司法发展史中的重要里程碑。同时,菲律宾也是第一个针对环境案件制定专门程序规则的国家。
设立环境特别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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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菲律宾1987年《宪法》第八条,司法权应授予最高法院和根据法律设立的下级法院。菲律宾是四级法院体系,根据1980年《司法机构重组法》,最高法院之下的其他三级法院为:上诉法院、地区审判法院、大都市和市级(巡回)审判法院。
菲律宾《宪法》第二章第16条规定:“国家应按照自然的节奏和和谐,保护和促进人民享有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的权利。”基于此,最高法院为保护公民享有的平衡和健康的环境宪法权,于2008年1月发布《指定特别法院审理、审判和裁决环境案件》行政命令,指定第一级和二级法院的共117个法庭为特别法庭,审理涉及破坏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立法的案件。涉及环境问题的案件都应移交至环境法庭审理,但如果民事案件的预审已经开始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已经被提审,则应保留在原来分配的分庭。
专门化环境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
2010年,菲律宾最高法院为加强司法机构在处理环境案件中的作用,发布《环境案件诉讼规则》,为环境诉讼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以公平且迅速地解决环境案件中的问题。
环境公民诉讼扩张原告范围
一般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规则》,任何与本案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和经法律授权的司法实体,均可提起环境民事诉讼。据此,菲律宾公民和外国人都可以提起该诉讼,只要他们能够证明因环境损害而造成了直接的人身伤害。菲律宾环境民事诉讼程序的进步之一在于,为鼓励保护环境,法院允许原告以公民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公民诉讼是指任何菲律宾公民都可以代表未成年人或尚未出生的后代等其他人提起诉讼,以执行环境法规定的权利或义务。
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中要求原告必须存在利害关系的规定,公民诉讼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只要符合菲律宾公民的身份要求即可提起诉讼,而无需证明其存在人身伤害。显然,这一规定放宽了环境案件的诉讼资格,菲律宾公民可以是任何符合菲律宾公民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此外,为鼓励公众行使环境保护的权利,公民诉讼还允许原告推迟支付申请费,直到判决之后。
公民诉讼中允许的救济方式并不限于金钱,还包括保护、保存或恢复环境等。例如,在马尼拉湾案中,法院没有明确规定环境修复的金额,而是要求被告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恢复和修复马尼拉湾。
此外,在公民诉讼中,原告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公民诉讼是菲律宾为保护环境这一公共利益而提出的政策,因环境破坏而遭受损害的公民,虽然仍有权作为公民诉讼的主体,但因为诉讼中维护的是环境利益,所以其不能要求对个人伤害进行赔偿,对因此造成个人损害进行赔偿的唯一途径是另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诉讼可以与一般环境民事诉讼同时发生。
环境特别令状补充侵权救济
在菲律宾环境民事诉讼中,除针对环境损害提起救济外,原告还可提起要求法院发出自然令、继续履行职务令的特殊诉讼请求。
菲律宾自然令指当某一行为可能导致环境利益受损时,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自然令,法院据此可发布停止令、终止令以及其他临时救济措施。自然令的申请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首先,自然令的申请者是享有平衡和健康的环境宪法权的主体,包括:第一,自然人或法人;第二,法律授权的单位;第三,人民组织、非政府组织或任何政府机构认可或登记的任何公共利益团体。
其次,自然令是在环境损害程度达到一定规模后提起的救济措施。只有当环境损害后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居民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受害者才可提出申请。因此,申请者在提交申请书时必须明确指出环境损害的严重程度,以便法院确定是否有必要立即签发令状。
此外,申请签发自然令不排除另外提起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故而,由于自然令并不提供对人身伤害损害的救济,因此要求赔偿的个人只能提起一般的环境民事诉讼。
继续履行职务令是指在环境案件中,当政府部门或其官员非法忽视履行环境法律规定的有关职责、非法排除他人使用或享受某种环境权利,并且在普通法律程序中没有其他明确、迅速和充分的补救措施时,被害人可以向管辖法院提交申请发出该令状。法院据此可命令被告及时履行相关行为,并赔偿申请人因被告恶意忽视履行法律、规则或条例规定的职责而受到的损失。
环境保护令提供临时性救济
环境保护令是指由法院发布的命令、指令或禁止任何个人或政府机构执行或停止执行保护、维护或恢复环境的行为。环境保护令包括临时环境保护令和永久环境保护令。
临时环境保护令综合了禁止性和强制性的救济措施,以适当地处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原告提交起诉书后,对于案情非常紧急,且申请人即将遭受极度不公和无法挽回之损害的,法官可单方面签发临时环境保护令。
为防止临时环境保护令对相对人可能产生的不当后果,菲律宾法院对此设置了严格的程序限制。首先,只有在非常紧急且申请人将遭受严重的不公正和不可挽回的伤害时,才可以发布该命令,且有效期仅72小时。其次,法院应定期监测临时环境保护令所针对的行为是否存在。最后,虽然临时环境保护令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法院单方面发布,但这仅是一种例外,根据正当程序进行听证的一般规则仍然存在。受案法院应当在72小时的有效期内举行简易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可以延长临时环境保护令,直至案件终结。
在判决中,法院可以将临时环境保护令转换为永久的环境保护令或发出继续履行职务令指示行为的履行,直到实现判决执行目标为止。
预防原则应对科学不确定性
在环境案件中,当行为人活动和环境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时,法院适用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指,当人类活动可能导致对环境造成严重和不可逆转的威胁时,虽然这种威胁在科学上是可信但不确定的,仍应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少这种威胁。这是因为菲律宾政府认为,在无法实现事实结论的科学确定性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人民享有的平衡和健康生态环境的宪法权利之理念。但是,预防原则一般应被视为最后手段,即当应用常规证据规则,案件结果对原告不公平,且具有环境损害风险不确定、损害结果可能不可逆转且损失不可替代、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损害等特征时,才可适用预防原则。
(刘林琳,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